事業單位3153萬人將參加社保誰出資仍未知
  郭晉暉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下稱《條例》)昨日公佈。這部即將於7月1日起執行的法律是我國第一部系統規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規。
  全國事業單位準確的底數也隨之公開——現有事業單位111萬個,事業編製3153萬人。
  《條例》規定,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同時還規定,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並建立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瞭解到,雖然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尚無定論,但《條例》第35條明確提出,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這意味著事業單位3153萬人將參加社會保險。   1
  打破“鐵飯碗”
  在北京一所高校當教師的劉茜不久之前剛剛與單位續簽了勞動合同,這已經是她來這所大學之後第二次續簽合同。系里每年都會對到期的教師進行考核,以工作表現排序來實行淘汰制。
  “大學老師早已不是鐵飯碗了,三年一簽對我們的壓力挺大的。”劉茜說,學校幾乎每年都會因為一些老師工作表現不佳而不與他們續約,這些老師只能自謀出路。
  在過去的10年間,為了打破事業單位僵化的用人體制,激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積極性,中國進行了一系列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初步建立了以聘用制度、崗位管理制度和公開招聘制度為主要內容的人事管理制度。
  然而,各地改革的進度不盡相同,且缺乏統一規範,這導致問題重重,亟須從法律層面解決。
  國務院法制辦、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人在答新華社記者問時說,當前事業單位人事制度存在的問題包括能進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機制尚未真正建立;聘用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除、終止,各地做法不統一;獎懲等激勵保障機制不夠健全;人事爭議處理依據不夠明確等。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非常複雜,它是與事業單位的分類改革密切相關的。劉茜所在的高校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被劃入公益二類。根據2011年中辦、國辦《關於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在備案編製內設崗,賦予單位靈活的人事管理權。
  由於賦予了“靈活的人事管理權”,作為用人單位的高校在一定程度上有決定教師去留的權力,這也是讓劉茜感到壓力的主要原因。然而,同樣是老師,義務教育階段的老師被“淘汰”的可能性就小很多,人員“進出”依然缺乏靈活性。
  義務教育在分類改革中劃入了公益一類,有關部門對於公益一類的要求是,在審批編製內設崗,規範人事管理,搞活內部用人機制。很多公益一類的事業單位都存在用人機制僵化、工作人員積極性不高的問題。近年來,事業單位人事改革對於如何搞活公益一類的“內部用人機制”並沒有根本性的突破。
  山西省的一位小學教師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採訪時說,他的勞動合同也是3年一簽,但更多的是“走形式”,除了主動辭職,幾乎沒有教師因為工作表現不好而被辭退,學校校長對教師的去留沒有決定權。
  他說,近年來最大的改革是實行了績效工資制度,學校與老師之間算賬非常清楚。績效工資制度應該是要激發教師的工作積極性,但實際上可能起到的作用正好相反。
  “比如,以前作為主科的語文、數學老師願意占一些副科的課時來上課,現在這些都不計入績效,老師們也計算得很清楚,誰也不願意白乾,所以這在一定程度上打消了老師工作的積極性。”他說。
  3153萬人入社保
  《條例》共10章44條,第七章規定了備受關註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條例》稱,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條例》第35條規定,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事業單位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是“能進能出”的用人制度改革的配套舉措,其中老大難是養老。中國的很多地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已經加入了醫療、失業、工傷等險種,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試點一直停滯不前。
  缺乏養老保險是影響事業單位人員流動的一個重要因素——一旦他們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圈子”,他們的養老權益就“歸零”,而工作年限越長,離職的機會成本就越高。
  這3153萬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問題已經成為深化事業單位改革邁不過去的“一道坎”,同時它也作為養老保險雙軌制的“另一軌”而備受民眾詬病,社會上關於並軌呼聲不絕。
  事業單位養老改革的具體方向早已確定——人社部部長尹蔚民多次在公開場合表示,將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改革機關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破除養老保險“雙軌制”,同時建立體現機關事業單位特點的職業年金制度。
  雖然從去年3月人社部就啟動了養老保險頂層設計,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是頂層設計的一項重要內容,但直到現在仍然沒有見到具體的方案。
  此次《條例》明確規定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要參加社會保險,又一次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將”了一軍。據《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瞭解,誰來為這項總費率高達44%的養老保險改革“埋單”是政策制定中的一個難點。
  清華大學就業與社會保障研究中心楊燕綏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財政不太可能為所有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出資,否則也就沒有改革的必要了。按照分類改革的方案,行政類和公益一類財政出資的可能性還比較大,但像公立醫院、科研院所、高校等單位,財政出資的可能性很小。
  “籌資機制不解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就走不下去。”楊燕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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